(2017)黑81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李淑莲、张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李淑莲,张建军,刘金录,谢平,李玲,曾宪辉,王善亮,井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李淑莲,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刘金录,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谢平,女,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曾宪辉,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善亮,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井宏红,女,汉族,1971年1月21号,住址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李淑莲、张建军、刘金录、谢平、李玲、曾宪辉、王善亮、井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