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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付元、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付元,张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538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国,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付元,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叶县。被告:张建平,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叶县。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付元、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