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学林、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林,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林,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泉州路9号。法定代理人李金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学林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5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53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