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秀云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62号陈秀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秀云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3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秀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179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标的款21794.00元,扣除陈秀云退还杨亚斌垫付医疗费7794.00元,剩余标的款14000.00元及诉讼费1500.00元申请人陈秀云已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5日结案。审判员 萧 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