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家安、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安,杨正东,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安,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正东,男,199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姜娜,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黄家安与被执行人杨正东、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家安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正东、姜娜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向杨正东、姜娜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杨正东、姜娜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杨正东、姜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姜娜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执行中,本院对杨正东、姜娜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黄家安也未向本院提供杨正东、姜娜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