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立勇申请南关区永春商城得澜霏妮家居经销处、倪娜、吕海冬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勇,南关区永春商城得澜霏妮家居经销处,倪娜,吕海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勇被执行人南关区永春商城得澜霏妮家居经销处、倪娜、吕海冬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刘立勇申请南关区永春商城得澜霏妮家居经销处、倪娜、吕海冬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2民特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