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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雁申请蒋树先、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雁,蒋树先,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雁,女,1976年生,住址:永德县德党镇户,现住沧源自治县城。被执行人蒋树先,男,1957年生,德昂族,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树先,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杨雁申请执行蒋树先、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09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雁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蒋树先、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6)云09执5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财产报告令。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调解书中所承担的还款义务。时至今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本院核查被行人蒋树先、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性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被执行人蒋树先、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已清偿债务的方式只能用公司开发的“玉珠城”项目中的房屋来清偿,这也是公司目前的唯一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到自然人李洪兵、孙筱松、王铭兰、熊绍萍名下的玉珠城商品房173套商品房(商品房属在建工程),总面积为21661.68平方米予以查封。2017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自行开发的玉珠城商品房38套,总面积5264.0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000元作价折抵所欠申请人杨雁执行标的款16000000.00元,不足部分申请人同意放弃,以物抵债完成后被执行人己全额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核査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以物抵债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中抵债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到孙筱松名下的“玉珠城商品房”38套,面积为5264.03平方米变更登记到杨雁名下。二、对本院(2016)云09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內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舟执行员 罗班高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