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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8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某、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滕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8民初114号原告: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罗甸县龙坪镇河滨路。法定代表人:周龙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89年4月2日生,布依族,住罗甸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某某,女,1986年8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王莲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现住罗甸县,被告:滕某某,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户籍地:罗甸县,现住罗甸县,原告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甸亿天诚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亿天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甸亿天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借款本金293720.00元,利息184800.00元,共计478520.00元;2、由二被告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诉讼期间的利息;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滕某某、朱某某夫妇于2015年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罗甸亿天诚公司借款申请,请求借款人民币28万元,并用被告朱某某的位于罗甸县龙坪镇的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0‰,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产权证抵押的原告处,原告向二被告支付的���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原告方多次派员催收未果。被告朱某某、滕某某未作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被告朱某某、滕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房产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承诺书、欠条用于证明、催款通知书,用于证明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还款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滕某某、朱某某夫妇于2015年3月11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罗甸亿天诚公司借款申请,请求借款人民币28万元,并用被告朱某某的位��罗甸县龙坪镇的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0‰,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产权证抵押的原告处,原告向二被告支付的借款。同日,被告滕某某向原告方出具了13720.00欠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滕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承诺11月1日前偿还10万元,若不偿还,原告方有权入抵押的房屋。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滕某某向原告罗甸亿天诚公司借款28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朱某某、滕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二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应此原告主张二被告还款的理由成立。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利息问题,由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0‰,超过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调整为月利率20‰,即123200.00元。关于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借款的13720.00元,不是二被告共同所借,应由被告滕某某自行偿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甸县亿天诚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贰拾捌万元(¥280000.00),利息壹拾贰万叁仟贰佰元(¥123200.00),共计肆拾万叁仟贰佰元(¥403200)。二、由被告朱某某、滕某某支付原告罗甸县亿天诚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2月1起到履行完毕借款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三、被告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甸县亿天诚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壹万叁仟柒佰贰拾元(13720.00)。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8.00元,由被告朱某某、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守伦审判员  周天华审判员  罗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