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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尹兆和与张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尹兆和,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乌尔其汉林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交警大队干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云华,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关于尹兆和诉张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3)牙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5362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云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兆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