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坛春、黄凤霞与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981执恢148号福建省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你与林坛春、黄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坛春、黄凤霞于2017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林坛春、黄凤霞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人民币21015元及利息。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账户名称:福安市人民法院账号:14×××3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彭跃华联系电话:0593-650****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