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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培与李斌股权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培,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出资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李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出资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执行费8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斌(2017)渝0118执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