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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段义刚、李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义刚,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段义刚,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万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义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交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