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夏荣谦、夏怡婧、夏晨昊与刘基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荣谦,夏怡婧,夏晨昊,刘基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夏荣谦,男,1948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夏怡婧,女,1998年6月26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夏晨昊,男,2002年9月26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基公,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夏荣谦、夏怡婧、夏晨昊与被执行人刘基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基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刘基公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刘基公无其他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夏荣谦、夏怡婧、夏晨昊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夏荣谦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基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