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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一波与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复函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一波,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一波,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刘晓江,该委员会党委书记。上诉人陈一波因要求确认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函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5年9月17日���阳市国土资源局向邵阳市市委组织部申请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陈一波被确定为考察对象。2016年4月20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给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包括陈一波在内的58名人才引进对象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16年4月29日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周志雄等58名人才引进人员个人计划生育审查的回复函”。该回复函内容如下:“经审查,周志雄等58名人才引进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陈一波于2006年7月3日违法生育一女孩,其他人员暂未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2016年11月8日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中共邵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份《关于陈一波同志计划生育审查情况的说明》。该说明指出,陈一波于1993年3月4日生有一女孩,取名陈源;2006年7月3日违法多生育第二个女孩,取名陈雅依。陈一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属违法多生育行为。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述回函和说明后,陈一波至今没有被录取。现陈一波以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函中认定陈一波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原审认为,本案涉诉的《关于对周志雄等58名人才引进人员个人计划生育审查的回复函》是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发函所作出的回复函。该回复函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函件,��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陈一波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陈一波的起诉。上诉人陈一波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回避矛盾,不依职担当,放任违法行为不能纠正。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有原审经质证确认的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函请所作出的复函,未对外公布、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能独立产生行政强制力,不具可诉性。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一波要求确认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陈一波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违法的起诉正确。上诉人陈一波上诉提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嫦娥审 判 员  尹东初代理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庆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