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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仁胜与庄鹏轩、庄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胜,庄鹏轩,庄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胡仁胜,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庄鹏轩,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庄鹏程,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本院在执行胡仁胜与庄鹏轩、庄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仁胜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