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仁胜与庄鹏轩、庄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胜,庄鹏轩,庄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胡仁胜,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庄鹏轩,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庄鹏程,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本院在执行胡仁胜与庄鹏轩、庄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仁胜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