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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与常委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建斌,该村主任 被执行人:常委孝,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生,沁水县端氏镇人。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常委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5575元(含执行费、诉讼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常委孝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