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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沈宝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沈宝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105民初374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荣,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宝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石嘴山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宝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宝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本金239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当月违约金2391.8元;3.判令被告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1579元,从欠款之日2017年8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请求判至实际还清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以上共计37888.8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使用垫付宝消费后,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2017年6月19日,被告在宁夏天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287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全额垫付至售车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约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至今只归还了本金4782元,剩余款项仍未付清,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车款及违约金共计37888.8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沈宝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轿车分期承诺函1份、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加盟店版)1份、交易记录网页截图4张,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约定被告(乙方)自愿在原告(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当乙方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乙方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使用垫付宝各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当乙方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甲乙双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及指定网络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乙方逾期还款,甲方通过诉讼追偿欠款,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卖方会员宁夏天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垫付宝进行购车消费28700元,原告代被告垫付了上述购车款,根据约定被告的每一期还款日为每月26日,第一期还款日应为2017年7月26日,被告已偿还第一期、第二期购车款4782元,从第三期即2017年9月26日起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原告将应借款项支付给被告指定的第三方,用于支付被告在该第三方的消费款,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代被告向第三方垫付了28700元购车款,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归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23918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及涉诉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以欠款本金23918元(28700元-4782元=239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沈宝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918元,并以垫付款239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7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沈宝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宫胜利人民陪审员沈丽人民陪审员丁艳丽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夕源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