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威,女,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谢威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调查被执行人谢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