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552唐仪前与刘祥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仪前,刘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唐仪前,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祥富,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唐仪前与刘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祥富与申请执行人唐仪前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唐仪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