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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552唐仪前与刘祥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仪前,刘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唐仪前,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祥富,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唐仪前与刘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祥富与申请执行人唐仪前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唐仪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