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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20号,王仪华,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闫青,女,1969-11-30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证件号码450501196911300026;闫俊天,男,1994-3-22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2015)海执字第1160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