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杨工业区东杨大道。法定代表人:葛海泉。被执行人::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黄河大道301号。法定代表人:王绍文。本院在执行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