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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3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亚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法定代表人丛军。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作出的(2016)浙0106执3318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李亚玲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新金都花园紫东苑1幢1单元101室房屋,现已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亚玲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新金都花园紫东苑1幢1单元101室房屋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6-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锦梁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