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恢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平洲、江崇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洲,江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2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洲,男。被执行人:江崇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洲与被执行人江崇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胡志喜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