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书阁、刘成刚与盛宗礼、马小丽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书阁,刘成刚,盛宗礼,马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耿书阁,女,生于1967年12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成刚,男,生于1962年3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盛宗礼,男,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马小丽,女,生于1973年7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书阁、刘成刚与被执行人盛宗礼、马小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盛宗礼购买的位于邓州市财富世家第5棟2-1、2-2的商铺,由于被盛宗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抵押贷款,需待诉讼确认,该案正在审理中,故执行程序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