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朱大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朱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16号之二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大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受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院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朱大春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60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5739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