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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87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2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告邱某某向原告赵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000元。邱某某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邱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元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邱某某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