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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发民等与被执行人马守信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民,刘爱荣,马守信,张秀青,马冬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民,男,1968年7月5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三八路***号*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荣,女,1968年5月20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三八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马守信,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秀青,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马冬晓,女,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小区**号楼*单元***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267号案件予以结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