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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尽法与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尽法,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649号原告:郭尽法,又名郭进法,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龙发,系该村委会负责人。原告郭尽法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段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尽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段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尽法诉称,1997年12月27日,被告南段村委会向原告借款133983元,约定年息24%,借期6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十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3983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南段村委会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7日,南段村委会向郭尽法收取了集资款133983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内容为,1997年12月27日、今收到郭进法交来集资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玫佰捌拾叁元整、¥133983元、备注106811+27172、收款人银喜、交款人进法。南段村委会盖有公章。南段村委会至今未偿还该集资款。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举收到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郭尽法诉求南段村委会偿还集资款,向本院提交了收到条,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集资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该债权凭据上并未约定利息利率,因此,对郭进法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南段村委会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郭进法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尽法借款133983元及利息,(出息从1997年12月27日起至本院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郭尽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