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9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秀风与陈月英、王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风,陈月英,王启红,丁晓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122号原告王秀风,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邱加进,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英,女,193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王启红。被告王启红,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丁晓萌,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秀风与被告陈月英、王启红、丁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4850元及逾期利息。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风撤回对被告陈月英、王启红、丁晓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王秀风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