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亚玲与宋锦春、贾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亚玲,宋锦春,贾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苏亚玲,男,汉族,被执行人宋锦春,男,汉族,被执行人贾香莲,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苏亚玲与宋锦春、贾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锦春、贾香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锦春、贾香莲向苏亚玲偿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已付1万元利息);向苏亚玲偿还利息人民币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执行费1570元。本院于2017年x月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