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李玉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被执行人:李某,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科敏家俱厂业主,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