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某某、薛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78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薛某某犯贪污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某某、薛某某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车辆、股票、债权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胡某某、薛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春萍审 判 员 兰 平人民陪审员 田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