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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幸深与黄前安、黄秋美承包经营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幸深,黄前安,黄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赵幸深,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前安,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黄秋美,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幸深与被执行人黄前安、黄秋美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黄前安、黄秋美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幸深承包金、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326045.5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1月19日),存款仅数百元,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市社保登记为无记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5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