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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长伟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思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长伟,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思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乔长伟,1975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茅箭区柳林路黄花巷18号。法定代表人:陶思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思喜。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民二初字第00022号乔长伟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