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海平与郝志军、许粉霞、邱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海平,郝志军,许粉霞,邱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解海平,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志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许粉霞,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邱茂荣,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海平与被执行人郝志军、许粉霞、邱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邱茂荣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