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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海平与郝志军、许粉霞、邱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海平,郝志军,许粉霞,邱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解海平,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志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许粉霞,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邱茂荣,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海平与被执行人郝志军、许粉霞、邱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邱茂荣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