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中彦与姜秀瑞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彦,姜秀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92号原告:李中彦,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廷,河北南皮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秀瑞,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彦与被告姜秀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马家坟地块北侧护坡恢复原貌,不得影响原告耕种。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村西马家坟地块是地邻,被告在原告的北侧。原告土地比被告的土地高约2米,且原告土地北侧有一倾斜3-4米的护坡,保护着原告的土地,防止水土流失。原来我家在该护坡上种树、种南瓜。2016年12月24日被告没和原告商量就将原告上述土地的北侧的护坡全部挖掉,且直上直下,原告的土地若遇下雨或浇地随时可能坍塌。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土地的正常耕种,为此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姜秀瑞辩称,原告土地距离我的土地地界还有三米多的距离,是当时村里分地预留出来的。我的土地低洼,该护坡上流下的水流到我的地里,给我的土地造成影响,我只是稍微整治,以利于土地的使用。我的土地对原告的土地没有任何影响。原告的土地有正常的排水,不会存在下雨、浇地造成坍塌。由于双方土地并不相邻,如果坍塌会给我的土地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到原告的土地。原告对涉案护坡不享有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故不享有相关诉权。被告对自己的土地进行的正常的治理,是为了防止水涝,没有对原告造成影响,不存在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在村西马家坟地块,双方各有一块土地且相邻,原告在南面,地势较高,被告在北面,地势较低,双方土地之间有一护坡,原、被告长期耕种此土地。2016年国家土地确权时,原、被告因为测量土地的边界问题,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将原、被告土地之间的护坡部分铲除。现在该护坡未被拆除部分东端宽1米,O点(因该斜坡不直,确定弯处为O点)宽0.4米,西端高1.5米,东端高0.7米。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护坡的底边(坡脚)西侧宽3.8米,东侧宽2.5米左右。被告陈述该斜坡的底边(坡脚)都是1.5米。被告另主张原告现耕种的土地超过应分得的土地,被告铲除斜坡不会对原告的土地造成损害。被告陈述:该斜坡原来较小,因为在自己土地中盖房取土盖房,形成较大的斜坡,该斜坡是其所有。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另外,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原、被告各自耕种自己的土地多年,两块土地之间的护坡也已存在多年,双方应本着有力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继续保持双方耕地及护坡的原状,不应轻易铲除,通过现场勘查,可以看出,现在两块土地之间的落差约1米,危及原告的土地安全,被告应将护坡恢复原状。另外,被告认可在原、被告土地之间原来存在较小的护坡,后来由于自己取土形成较大的护坡,基于被告的这种行为,说明被告已经意识到护坡存在的必要,被告更应将护坡予以恢复。原、被告对护坡坡脚的长度不能确定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该护坡的坡脚本院以被告认可的长度确定,即坡脚长为1.5米。被告主张该护坡为其所有,并且护坡的南面为原告留有三米防止土地被水冲毁,被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土地超过应承包的数量,该主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被告应将护坡恢复原状,即该护坡高度与原告的土地一致,坡脚长为1.5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被告在马家坟土地之间的护坡恢复原状,即该护坡高度与原告的土地一致,坡脚长为1.5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书才审判员 王 晨陪审员 王崔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