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巍、兰荣、兰建林、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巍,兰荣,兰建林,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通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晓彬,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巍,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荣,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建林,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强,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巍、兰荣、兰建林、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冻结苏巍所有的车辆,冻结兰荣、苏巍的住房公积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