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树天与边长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天,边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天,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边长久,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高树天申请执行边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责令被执行人边长久偿还申请人高树天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来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490元及申请执行费2399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