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秀萍与白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萍,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梁秀萍,女,194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永,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秀萍与被执行人白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秀萍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执行中于2017年3月24日依据本院(2017)陕08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白永所有的蒙K*****号别克小轿车予以扣押。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