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章程与马海岗、肖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程,马海岗,肖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刘章程,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马海岗,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小红,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刘章程与被执行人马海岗、肖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海港在正阳县农商银行万宝聚储蓄所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史学金审 判 员 邹庆红审 判 员 王 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