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与曹润林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曹润林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住所地阳高县龙泉镇十字街大西街一号。负责人:梁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润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阳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润林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阳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堂,被上诉人曹润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阳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当,被上诉人无照、无证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另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请求改判上诉人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曹润林辩称,上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润林一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合计226435.12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4日晚11时左右,原告曹润林在浇完自家耕地后,驾驶农用三轮车返家途中,因被告光纤信号线固定杆倾斜,信号线低垂,原告曹润林被光纤信号线挂住,从开动的三轮车上被拖至地下受伤。事发后,原告被本村村民送往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原告进行检查后称没有技术力量进行医治拒绝接收,建议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救治。原告随即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颌面部多发骨折:双侧颧骨颧弓、双侧上颌骨骨折、鼻骨骨折,腭正中骨折、右侧下颌骨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2、右侧鼻翼贯通伤。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出院,住院11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周,加强营养。原告支出医药费64741.66元。原告的伤情经山西省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支出鉴定费3398.06元。原告母亲田贵云,出生于1946年12月9日,有四个子女,原告与其妻子生育一子曹晋文,出生于2007年6月27日。原告曹润林于2013年6月25日与大同市华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曹润林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夜晚回家途中,被被告联通阳高公司所属的拖垂在公路里面上的光缆绊倒致伤,作为负有管理职责而疏于管理的被告联通阳高公司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联通阳高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原告曹润林主张的被告应赔偿其因治疗支出的医疗费67471.66元、残疾赔偿金10331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伤残鉴定费3398.06元、交通费4714元、被抚养人曹晋文的生活费6678.9元,以上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误工费应从事发之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从2016年4月24日到2016年8月17日共117天),以原告在大同市华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2600元计算,为10140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理工工资标准每天100元计算11天,为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5元计算,为165元。营养费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天数参照医嘱25天,为375元。依鉴定意见书,支持后续治疗费5500元。被抚养人田贵云的生活费应以2015年度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7421元,计算10年,为3710.5元。住宿费依票据为3689.32元。以上费用共计220254.44元。综上所述,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曹润林要求被告联通阳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润林各项损失共计220254.44元;二、驳回原告曹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7元,原告曹润林负担412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负担4285元。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联通阳高公司作为光纤信号线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光纤信号线固定杆倾斜信号线低垂将曹润林拖挂致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曹润林无照无牌驾驶农用三轮车应否减轻联通阳高公司的责任,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物件脱落致人损害,即使曹润林有驾照、三轮车有牌照,因为联通阳高公司没有及时修复倾斜的信号线固定杆,没有将脱垂的信号线提高至安全高度,没有设置夜间反光警示装置,也不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曹润林无照无牌和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李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