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喜纯与被执行人刘久华民间借贷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喜纯,刘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杜喜纯,男,1957年01月1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万家屯村。身份证号:2107191957********。被执行人刘久华,已故。杜喜纯申请刘久华民间借贷买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已病故,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需等待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义务,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三初字005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