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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沈阳泰利达置业有限公司、白天池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白天池,沈阳泰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95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1766933-0。负责人:周宝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驰,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白天池,男,汉,1984年03月18日生,住址吉林省磐石市宝山乡车家村大车家屯,身份证220284198403184816。被执行人:沈阳泰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43甲1-1,法定代表人:范传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白天池、沈阳泰利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95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4.60923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边控、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