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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付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70号移送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付斌,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付斌刑事案件罚金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付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将付斌纳入失信人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3)三刑初字2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付斌应缴纳罚金7000元,现已执行被执行人到位罚金金额0元。以上执行中所查明的事实已在卷存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