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某1、杜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1,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杜某2,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杜某1与被执行人杜某2离婚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杜某2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某1案件款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杜某1申请,我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我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杜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6年7月14日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登记情况;2016年9月5日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2016年12月22日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2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杜某2银行存款965.77元。三、2017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已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