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洪涛、姜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洪涛,姜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字第3246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XX,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涛。被执行人:姜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涛、姜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103执字第324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唐永波执行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