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耿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昌宁县万家钟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杨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宁县万家钟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杨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198号申请人昌宁县万家钟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址:保山市昌宁县湾甸傣乡大城村委会小新寨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万德富,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峰山,男,耿马县孟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彪,男,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小学大门旁(08农药店)。关于昌宁县万家钟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杨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耿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昌宁县万家钟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23846.00元,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彪支付申请人昌宁县万家钟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20000.00元,剩余3846.00元尚未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旋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