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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海静诉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静,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307号原告海静,女,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静诉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万利审 判 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龙龙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