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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静与驻马店市佳恒置业有限公司、张德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驻马店市佳恒置业有限公司,张德合,王永群,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62号原告:陈静,女,1973年10月26日,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驻马店市佳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2869063C法定代表人:王永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德合,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王永群,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王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王永群、张德合、王凯、驻马店市佳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