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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701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善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善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701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根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善忠,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善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安琦 微信公众号“”